2009年4月21日 星期二

醫療法通過 藥袋應標示藥名、用量等資訊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醫師法與醫療法修正案,強制要求醫療院所交付民眾藥袋應標示品名、藥品單位含量、用法、用量、適應症、警語與副作用等十六項資訊,違者最高可處十萬元罰金。醫改會董事長張苙雲說,這是台灣民眾知藥權利與吃藥安全的一大進步。

資料來源: 聯合報 2009/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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