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3日 星期二
電子病歷 三年後八成醫院實施
行政院經建會今天通過衛生署電子病歷計畫,預計三年後,國內八成醫院將提供影像、檢查等電子病歷,六成醫院可以院際互通電子病歷,可縮短民眾看病等候時間、避免重複檢查。
經建會今天召開委員會議,通過衛生署在「加速辦理智慧醫療照護計畫」中,新增「加速醫療院所實施電子病歷系統」子計畫,計畫期程自民國99年至101年,總經費需新台幣60.4億元,來自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預算。
衛生署表示,早自民國94年,國內就有電子病歷法源,但因誘因不足、經費有限等因素,電子病歷仍不普及,為減少重複檢查及用藥、縮短民眾看病等候時間、讓民眾享受持續性醫療照護,因此規劃「加速醫療院所實施電子病歷系統」子計畫。
衛生署指出,預計至101年時,全國醫院實施電子病歷比例,要達80%、400家;可提供跨院查詢電子病歷的醫院比例,則要達至少六成,約300家。
衛生署表示,除醫院實施電子病歷比例要達八成,101年預計全國診所實施比例達七成,約1萬4000家。
衛生署官員舉例,三年後民眾到醫院看病,八成醫院、七成診所都可提供電子病歷,可縮減看病等候時間;此外,六成醫院可提供跨院電子病歷查詢,可避免重複檢查、節省醫療資源。
衛生署指出,一旦電子病歷實施普及,未來病人可在任一家醫院,透過健保IC卡,在病人同意及醫師授權下,就可完整取得病人過去的病史資料,提供連續性照護,希望五年內(民國103年)達成醫療機構全面實施電子病歷、病歷交換系統。
電子病歷是指醫學影像、檢查報告、血液檢驗及用藥紀錄,其中醫學影像特別針對檢查費昂貴的項目,例如核磁共振、電腦斷層等檢查。
資料來源: 聯合新聞網 200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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