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31日 星期六

多用途儲值卡 消費有保障

多用途儲值卡即將上路,依規定,目前已發行多用途功能卡片的商家,必須在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實施後六個月內申請核准。金管會初估,包括網路商城購物使用的儲值卡等,未來也必須納入管理對象。

立法院已三讀通過電子票券發行管理條例,總統發布後即生效,金管會官員表示,未來可能須依條例提出申請者,主要是一些要將使用範圍擴大到其他購物的交通票證,還有iCash、sogo遠東集團等,甚至為數眾多的網路商城。

金管會官員表示,根據條例規定,未來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的卡片就是電子票證。

至於「多用途支付使用」的定義,則參酌新加坡規定,明訂為「指電子票證的使用,得用於支付發行機構以外第三人所提供的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款項」。

不過為了尊重交通部職權,條例中也訂有但書,僅用於支付交通運輸使用並經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視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不在電子票證條例規範範圍內。

以目前的悠遊卡為例,發行的悠遊卡公司跟台北捷運公司是兩家法人,已符合多用途使用定義,但因屬交通事業可以除外,不過,未來悠遊卡若跨到非交通事業領域的用途,就須納入電子票證管理。

除了這些交通票證,最值得注意的是,有不少網路商城,因可使用的商家都屬不同法人,依電子票證條例的規定來看,這些網路商城發行的卡片,未來都應納入規範,必須依規定向金管會申請,並適用條例中有關須提足額準備金等規定。

這對商家來說,也許多了成本,但對消費者來說更有保障。

金管會官員提醒,目前可能符合電子票證管理對象的卡片發行商家,要在電子票券正式上路後六個月內補申請,否則被查獲會被移送法辦。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2009/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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