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5日 星期三
金管會:電子票證儲值餘額上限1萬元
行政院金管會擬訂「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明定電子票證儲值餘額上限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元。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今年 1月間公布施行,金管會依條例授權,擬訂「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近日將公告施行。
草案明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資訊應包括發行機構名稱、識別標幟、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網址及地址,以利持卡人了解。
金管會表示,銀行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預先收取的款項應依法提列準備金;非銀行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所收取的款項,除繳存準備金外,其餘款項依規定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發行機構應公告消費者保障機制資訊,讓持卡人了解。
金管會表示,為維消費者權益,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逾期或未使用完的票證餘額不得退費或其他不合理的使用限制,不可記載記名式電子票證不得辦理掛失等文字,也不得記載發行機構得片面解約的條款。
金管會並發布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明定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電子票證,不得以電子票證作為不合法交易的支付工具。
按照規定,記名式電子票證除另有約定外,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電子票證的占有轉讓給第三人或交給第三人使用。
資料來源: udn 2009/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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