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4日 星期三

僅監控住處 查訪費時

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怡君說,戴上電子腳鐐監控的性侵假釋犯,白天可自由活動,晚上須實施宵禁,視對方工作來設定宵禁時間,一般設定晚上八時到翌日清晨五時只能在家,不得離開監控發報主機三十公尺範圍,三次違規勸導不聽將撤銷假釋。若要離開花蓮,須觀護人同意。

「應改為衛星定位」
目前電子腳鐐大都只有實施宵禁,還須透過延展器偵測訊號,若監控對象離開住屋,監控中心收到訊號,觀護人雖會立即查訪,但假釋犯不一定會說實話,一來一往曠日廢時,而白天監控只能請警方協助。

黃怡君說,若要改善監控死角,應先修法改成全天候監控或衛星定位監控,如此便可掌握性侵犯行蹤;她表示,不少先進國家已採衛星定位系統監控性侵犯,台灣在兼顧嫌犯人權的同時,應要考慮這個選項。

資料來源: http://1-apple.com.tw 200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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