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0日 星期二

廢棄物再使用優先於再生 立院三讀增但書

現行廢棄物處理是「再使用」優於「再生利用」,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6條條文」,增訂但書,對「可得最佳整體環境效益」的廢棄物利用方式,不在此限。

現行「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明訂物質失去原效用後,應「依序考量再使用、物質再生利用、能源回收及妥善處理」,不過,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鍾紹和等人認為,「再使用」優於「再生利用」的排序,不利推廣多元回收途徑。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鍾紹和等人所提修正「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6條條文」,參酌歐盟作法,增列「但經生命週期考量,可得最佳整體環境效益之廢棄物利用方式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 中時電子報 200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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