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刊載,一名經假釋出獄,並由檢察官許可為電子監控的性侵犯,竟仍能在白天再對兒童下手,不禁讓人質疑電子監控若僅能是夜間的宵禁,則達成防止再犯效果堪虞,但真的是電子監控失敗嗎?
目前關於電子監控的技術,不僅被運用於緩刑或假釋犯,同時於外國實務,也常被用於被告遭限制住居後的監控,關於家暴的保護令執行更有賴此技術的輔助。而拜科技發達之賜,監控技術已發展出最新型的GPS衛星定位系統的全天候監控模式,惟我國仍屬於被動式監控,即於家用電話機裝上接收器,藉由電話線連接至監控中心,並在被監視者的手腕或腳裸裝上發射器,發射波能為接收器所接收的距離多寡及時間,乃由法官或檢察官決定,再由觀護人與技術人員為設定,所以當被監視者超出此界限,接收器無法接收電波的情況下,電話機即自動將此訊息傳回監控中心,表示受監視者未在畫定的區域內,此時警方即必須採取逮捕行動。
同時,針對某些特殊犯罪人,如酗酒或煙毒犯,為能有效監控其是否吸毒或喝酒,外國實務運作也已發展出將呼氣系統或檢測儀器連接至電話機,如此,觀護人即可每日隨時掌握是否毒癮發作或酗酒。
從上述設計看出,電子監控並非僅能用於夜間宵禁,這完全是由法官或檢察官依具體狀況決定。若再犯可能性低,則設定白天停止發射電波,而讓其可自由行動,此即與宵禁相等同。若再犯可能性高,則全天發射電波,這也代表其僅能在畫定範圍內活動,一旦逾越禁制區域,警察即必須立即追緝,此時的監控即與居家監禁相等同。電子監控最大的優點,在於能依據假釋犯的再犯可能性,而來決定其能自由活動的空間與時間,但若其逾越禁制區域,則警察僅能掌握最後訊號所在,而立即進行追緝,但卻無法掌握逃亡後的位置,這是電子監控的優點,也是其缺點。
目前法務部針對性侵害假釋犯的電子監控,仍屬於上述被動式的監控模式。目前針對性侵害假釋犯監控的法源依據,來自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的第四款,即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無一定之居住處所,或其居住處所不利保護管束之執行者,觀護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命其居住於指定之處所,或者依據同條項第五款,加害人有夜間犯罪習性者,在得檢察官許可下實施宵禁。在上述兩種情況下,皆可經檢察官同意而為電子監控。因此,實施電子監控並非僅限於夜間,而是由檢察官依據個人狀況而為時間與距離的畫定,將電子監控等同於宵禁的說法,並認為白天無法監控的質疑並不成立。同時對於為何無法全天候監控,而導致再犯的質疑,亦無道理。因目前監控的科技雖已能達到全面性的監控,但基於人權保障的顧慮,以及假釋犯重回社會生活的考量,此種監控恐為法所不許,更非檢察官所能許可,因此,此種全面性監控模式非不為,而是不能也。
在本次事件中,之所以只監控夜間及某些區域的禁制,乃是由檢察官依據法律為決定,所以欲將監控失敗之責完全歸咎於電子監控本身,恐忽略了技術為人所設計與操作之理,同時本次事件更凸顯出犯罪控制與人權保障間的衝突,這是刑事司法永遠存在,且難以解決的問題與難題。
資料來源: 中國時報 2008/12/28
作者吳景欽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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