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5日 星期五

儲值金額 不得溢價計算

金管會預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管理規則草案,為避免發行機構藉發行儲值卡吸金,儲值金額須等值計算,不能溢價計算,如儲值1,000元不能計入1,200元等。儲值卡使用於網路交易,須提報主管機構核准,以保護持卡人權益。

電子票證券即將上路,金管會上周預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管理規則草案,以利業者遵循,草案中有多項維護消費者權益規定。

為避免發行機構折價或溢價發行儲值卡,導致發生吸金、影響金融交易秩序,明訂須等值計入儲值金額,如1,000元就以1,000元計入,不能為促銷溢價變成1,200元等。

金管會官員表示,由於發行機構發行儲值卡之後,必須依儲值金額交付信託,如果溢價,膨脹結果可能讓發行機構出現財務缺口,不利持卡人的權益。

此外,草案也明定,發行機構發行的儲值卡使用於網路交易時,應先檢具營業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因網路交易風險較大,為保護持卡人權益,持卡人在網路交易時,與特約機構如有消費爭議時,應由特約機構及發行機構負舉證責任。

由於電子票證多是小額支付工具,為避免特約機構提供遞延性商品或服務,發生不能給付情事,損及持卡人權益,草案中明定發行機構應要求特約機構,不得提供遞延性商品或服務。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200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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