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3日 星期三

電子票證 不准設使用期限

今後大家手上的電子票證,如悠遊卡或iCash卡等,不得有使用期限、不得做資金移轉,也不得提領現金。

電子票證相關法律已經立法院通過,金管會昨天發布電子票證管理規則草案,及發行管理條例。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棟樑說,目前已發行的電子票證,如統一超商的iCash卡,若要做跨業使用,都要重新申請,並接受新的管理條例規範。

管理草案中,跟持卡人有關的重點包括:電子票證原則上不能有使用期限,但如果有大眾運輸事業「發行一日券」類型的電子票證,就不受限制。

此外,電子票證只能做消費使用,不能做資金移轉。金管會表示,電子票證純粹用來支付,發行機構不能提供持卡人「信用額度或代墊款項」,更不能提領現金,但為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者,可視需要,最多只能做「一次代墊」。

另外,電子票證餘額返還分兩種方式,若屬記名發行的電子票證,可追蹤資金去向,餘額可返還。至於無記名電子票證,如果持卡人主動要求終止使用,也可返還餘額,但如果非持卡人終止使用,發行機構就不會返還持卡人全部或部分所持有電子票證餘額,以防非當事人要求,而產生道德風險。

資料來源: 聯合報 200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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