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3日 星期三

電子票證退餘額 須辦終止使用

同時集刷卡購物、搭捷運、公車、火車等功能於一身,持卡人數逾1500萬人的電子票證管理規則草案出爐,條文明定電子票證若無記名,須經「終止使用」的程序才能退還餘額。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棟樑表示,電子票證的儲值金額最高1萬元,絕大多數目前已經存在的電子票證,例如:台北捷運悠遊卡、中部台灣智慧卡、高雄捷運漫遊卡等,多為無記名形式。

據金管會昨公布草案規定,無記名電子票證的持卡人若要退還卡片餘額,必須向發行機構申請「終止使用」,如此才能拿回餘額款項。

倘若沒經「終止使用」程序,林棟樑說,考量電子票證係作為交易支付工具,而非作為提領現金用途,記名發行的電子票證較可追蹤資金去向,無記名發行的電子票證,按規定,若未經終止使用,發卡機構不可以把餘額退還給持卡人。

此外,為確保持卡人權益,草案還規定,民眾未來若在商店消費,店家必須在發票上頭、或另外開立收據,明確顯示當次刷卡金額及該張電子票證剩下的餘額,把這兩個數字讓持卡人知道。

金管會表示,此一《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草案,經過七天公告後若沒「異見」,預計本月底前可以實施。

按規定,目前已經存在的台北捷運悠遊卡、悠遊聯名卡等,均屬電子票證形式,最慢7月22日前,發行機構須向銀行局提出申請,至於新加入的發行機構,則是隨時都可以向銀行局申請。

銀行局官員說,電子票證是儲值卡的一種,不過,必須是用在第三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才能叫電子票證。

舉例而言,丹堤咖啡自己發行儲值卡,只能購買自家店裡東西,如此就不算電子票證。

相較下,台北捷運悠遊卡,因發卡機構為悠遊卡公司,但可用在搭乘台北捷運、台北公車、或台鐵部分路段等其他公司提供的交通服務,如此就算電子票證。

資料來源: 中國時報 200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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