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6日 星期六

電子票證業 須繳監理費

金管會擴大徵收「監理費」,由於「電子發行管理條例」已於今年初公布施行,明訂金管會為主管機關,金管會日前修改監理費相關規定,新增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一旦經許可設立或業務核准,均須繳交監理費。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經許可設立或業務核准,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之執照費,資本總額或指撥營運資金4,000分之一。

另外,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將比照金控、銀行、票券、信用卡公司、信託業、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等,只要增資或增加營業資金、設立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地址等換發或補發執照及申請個資登記,均需要繳交執照費、審查費、登記費等費用。金額從3,000元到5萬元不等。

「監理費」是金管會經費的重要來源,構想是仿照英國等其他國家金融監理機關作法,向金融機構收取監理年費,以提升監理品質,並維持獨立性。除了監理費,金管會也有來自政府部門編列的預算。

金管會昨(5)日預告修正「金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原本規範對象僅限於金融機構,在「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通過之後,金管會也將電子票證發行業者納入徵收監理費的對象,未來金管會收取的監理費可望因此增加。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200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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