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FID技術應該被嚴格規範?美國華盛頓州議員Jeff Morris提出了一項電子權利法草案(Electronic Bill of Rights),主張禁止在未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收集、儲存和公開通過RFID技術獲得的資訊。 該草案規定,使用主動或被動RFID設備的所有公司應關閉這些設備,或者事先徵得消費者的同意。草案內容還包括禁止廠商在服務和退款時要求RFID標籤,以及禁止廠商或個人在沒有事先徵求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掃描或讀取RFID設備,以確定消費者的身份。
此外該草案條文還明定,使用來自RFID之資訊的廠商,必須使用目前還不明確的產業標準來確保資訊安全;該州的首席檢察官有權對違反規定者,得處以1萬美元的民事處罰,嚴重者罰金總額可高達3萬美元。
Morris並修改過其法律提案,排除了透過其他資訊收集設備連接RFID設備取得個人資訊的非法條款,禁止第三方公佈,卻允許\刑事偵查,亦允許\消費者索取所該設備儲存的關於自己的任何資訊。
上述法案目前處於委員會審議之中。包括軟體公司、物流業和健康管理業者等團體都反對這項法案,稱該法案為產業施加了不公平的負擔,而上述的個人隱私洩漏疑慮可以透過廣泛的消費者保護規則及工程技術得到更好的解決。不過有些隱私權保護團體則支持該法案。 (參考原文:State of Washington considers RFID restrictions) (K.C. Jones)
資料來源: EETTaiwan 20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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