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5日 星期四
預防性犯罪再犯 電子監控制度預定十一月啟用
法務部今天駁回「華岡之狼」楊姓受刑人假釋聲請案,審查過程中,電子監控制度曾列為楊姓受刑人若假釋,接受保護管束期間考量採用的重要措施。法務部保護司副司長朱坤茂表示,電子監控制度預定今年十一月正式啟用,未來考量配合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功能,加強監控效果。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去年二月間修正通過後,增訂觀護人對假釋或緩刑付保護管束的性侵害加害人,在一定條件下,可報請檢察官和軍事檢察官許可,命令性侵害加害人居住在指定住所或施以宵禁,必要時以科技設備監控。
為實施電子監控制度,法務部去年完成採購的設備包括監控中心和一百五十套監控設備,包括腕戴型隨身無線射頻辯識系統(RFID)發訊器和居家RFID訊號讀取器,受監控人將配戴類似手錶外型的發訊器,除可配戴在手腕,也可配戴在腳踝,使監控設備較為隱密且不影響功能,避免受監控人產生標籤效果。
如受監控人離開受監控處所,置於監控處所的RFID訊號讀取器會因無法收到隨身發訊器訊號,隨即以簡訊將違規訊號傳送給設置於法務部的中央監控系統和觀護人,再由中央監控系統自動通報各地檢署,另外,觀護人也可用筆記型電腦隨時隨地查閱受監控人狀況,確認受監控人沒有違反指定住居和宵禁命令。
根據法務部資料,電子監控在台灣是首創,但在美國、英國、新加坡、紐西蘭等其他先進國家,早有採行並實施多年,一九八零年代,美國因監獄擁擠,新墨西哥州法官提出運用電子手環於社區服刑受刑人作法,使這些受刑人在釋放進入社區後,仍達到白天工作,夜間返回自宅監獄的控制效果。
朱坤茂表示,性侵害受保護管束人配戴電子監控器後,將可依個案不同,依需要設定有效感測距離,如為直徑五十或一百公尺等,若性侵害受保護管束人離開RFID訊號讀取器感測範圍,除觀護人、檢察官可立即得知,並將配合警察二十四小時巡邏網,前往察看。
朱坤茂指出,電子監控器目前仍在測試中,國內尚無性侵害受保護管束人試用過,預計今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開始實施。另外,目前實施的電子監控制度是監控性侵害受保護管束人是否離開受監控處所,朱坤茂表示,更重要的應是能掌握潛逃後行蹤,未來將考量要求目前採購的RFID設備結合GPS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功能,對重大危險性罪犯的監控,由定點式居家監控提升為移動式GPS 行蹤監控,加強預防再犯,確實保障婦女人身安全。
資料來源: news.yam 2006/10/4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